公司诉讼的主体种类

时间:2014年12月25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1231收藏此文 【字体:

一、公司直接诉讼


公司直接诉讼是指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当公司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以自已的名义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第三人的一种诉讼制度。该制度适用的前提为公司法148条、149条、150条、151条、152条的相关规定,即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的义务、第三人有不得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义务。


1、公司直接诉讼的原告


公司直接诉讼的原告是公司,因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是公司,而此时公司具有表达自由意志的独立人格。


2、公司直接诉讼的被告


公司直接诉讼的被告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第三人,即为直接侵权人。


二、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改制度规定于公司法第153条。


1、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


股东直接诉讼所要保护的是利益是股东自已的利益,而非公司整体利益,诉讼结果利益归属于股东自身,也非公司,故原告应为股东自已,而非公司。


2、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


股东直接诉讼的对象可以是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在股东直接诉讼中的地位


为查明案件事实,可根据法律规定将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