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时间:2014年12月04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1029收藏此文 【字体:

财税[2005]87号


2005-05-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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