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

时间:2014年12月04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11602收藏此文 【字体: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2005年8月23日温家宝总理以第444号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禁止传销条例》。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共分5章、30条。由总则、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查处措施和程序、法律责任 、附则等内容构成。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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