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时间:2014年12月04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1096收藏此文 【字体:

    为规范和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二)坚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地方国资委的出资人代表权益,鼓励地方国资委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

    (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

    (四)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对下列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三)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

  (四)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

  (六)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

  (七)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

  (八)其他需要指导和监督的事项。

    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地方国资委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督查纠正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务院国资委对举报地方国有企业违规进行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应当督促地方政府国资委调查处理。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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