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时间:2014年12月04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4422收藏此文 【字体: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该规定。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该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予以公布。以2005年22号局长令的形式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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