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流通法律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4年12月04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918收藏此文 【字体:

    为贯彻落实全国市场流通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今后一个时期市场流通法律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建立和完善我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出发,适应依法行政和实现对全社会流通统一管理的要求,大力推进市场流通立法工作,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使我国流通立法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初步建立起包括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市场调控与管理等方面法律制度的现代市场流通法律体系。” 国家商务部在2005年8月15日以商法发[2005]400号文件形式颁发了《关于加强流通法律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主要内容为: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流通法律体系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市场流通法律工作; 

  二、建立健全商务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流通工作中的作用; 

  三、作好地方流通立法工作,促进流通法制建设;

  四、加强流通立法调研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五、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做好流通领域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 

  六、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本地流通法律工作。


(作者: 编辑:admin)